3·15评选

评选出你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品质楼盘

张湾区

  • 茅箭区

  • 白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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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案例点评
    内容:您好,本人于2008年购买十堰某小区房子,到现在2017年,房产证,土地证,都没拿到,找开发商无果,寻求帮助,希望领导重视。
    办结回复:经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某地4875.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该项目存在超容积率建设的行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因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补缴超 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此项目已经纳入"有房无地"历史遗留问题,我局正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解决不动产登记"有房无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128号)要求,完善程序,待相关程序到位后,即可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
    内容:我是十堰某小区的业主,交房时向我们收取了可视对讲机费用和燃气开通费,请问这两项收费合理吗?
    办结回复:您好!您关于"某小区可视对讲机和燃气开通费合理吗"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1、楼宇可视对讲收费:楼宇可视对讲设施及安装成本没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其收费标准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畴。根据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应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其合同或附加条款应包括楼宇可视电话等配套设施安装收费价款等内容。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附加条款中约定了楼宇可视电话等配套设施收费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合同或附加条款中未列明的项目一律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2、燃气安装费:按照政策规定,我局于2012年8月制定了十堰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具体标准为:智能燃气表2200元/户。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收取的从进入小区或庭院的中压支管始(含调压箱),至入户表尾阀止的与天然气主网相配套的城市庭院管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等费用。
    内容:十堰某小区1期业主现已入住,3栋楼6个单元12部电梯,几乎每天都在出现故障,出现抖动、掉层、中途困住不能上下等,导致业主进入电梯心惊胆战,物业公司维修工每天来回奔波维修,但电梯质量太差终究不能治本。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尽快责成开发商对该问题彻底解决,让业主高兴上班,平安回家。
    办结回复:该小区共有在用电梯40部,品牌均为通力电梯,由通力电梯公司安装、维保,物业管理单位为百强物业公司。经调查,小区1.2.3号楼电梯在前期均存在电梯底坑渗水的情况,造成电梯底坑的线路和开关出现短路和接触不良。该问题再10月中旬,通过更换线路和开关解决,小区原电路存在问题,经常出现缺项的情况,物业公司在9月底更换了变压器、配电房、电梯房内的一些开关后,供电已经正常;物业公司反映该小区电梯在使用时也存在装修垃圾污染和使用不当的情况。我局已要求维保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电梯维保工作和使用管理,减少电梯的故障率。
    内容:2002年6月19日,原告代表其公司与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前,原告认为单独的厨房,餐厅和客厅不适合公司办公,被告遂向原告承诺可将三间房间的墙打掉,同时更改了户型图并附于合同。2003年8月27日,交房时被告未按照合同中户型图建造(因要求打掉的墙是承重墙)。2003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性质、欺诈性合同受害人在起诉或仲裁中的救济方法、以及合同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不安抗辩权。该案属于欺诈性合同,原告继续履约的主张应支持,但损失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即11460元计算。
    3·15曝光台 我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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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8 21:29:32
    曝光内容:我在2O17年9月份在君临天下买的新房现要求交房,要交22o0元钱,他这样合理不应该怎么办
    处理结果:等待处理中...
    2018-03-27 19:00:14
    曝光内容:12年在白浪左岸风情.雅宛买了一套房,各种税款已交过,至今没有不动产证,开发商一推再推.望领导能关注下
    处理结果:您好,感谢您对房产在线的关注。首先,交房时,开发商是否出具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如果没备案,就无法办理房产证。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房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房地产开发条例中,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这里也得以看出开发公司是有义务帮业主办理这个房产证的。 如果是开发商故意拖延,建议联合其他业主一起催促其办理。
    2018-03-27 19:00:10
    曝光内容:12年在白浪左岸风情.雅宛买了一套房,各种税款已交过,至今没有不动产证,开发商一推再推.望领导能关注下
    处理结果:等待处理中...
    2018-03-25 01:27:41
    曝光内容:我是尚林苑二期御景苑业主,2015年12月贷款买的房子,合同上2016年12月31日交房,现在已经2018年3月15日了,还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合同清清楚楚签的楼层高3米,实际只有2.7米,绿化不达标,诸多问题达不到交房条件。业主多次约见开发商无果,并且对方态度极其恶劣,反应到相关部门屡遭推诿。无奈之下走上了司法之路。经过了漫长的一审,漫长的二审,终于拿到了终审判决。然而开发商拒不履行终审判决,我们无奈之下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遥遥无期杳无音讯。法院的回复是让我们等…… 作为一名合法公民,我们不给社会添乱,不给政府添堵,可是有的业主等着新房结婚,有的等着孩子上学落户。希望有关部门积极处理相关事宜,也希望房产在线能够助广大人民群众一臂之力。我代表广大业主给你们鞠躬
    处理结果:这里小编咨询了身边的律师朋友,房屋的高度也是房屋销售合同的一个重要要件,既然开发商已经与购房人达成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高度,那么开发商就应该严格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高度。如果确实交付的现房高度和合同上约定的不一致,就应该属于开发商违约,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产品。业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房。毕竟已经盖好的楼房是没办法再增高,已经不可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高度,所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诉讼请求是会被法院受理并得到支持的。对于该网友提出的强制执行杳无音讯建议与经办执行法官联系,可委托律师参与强制执行。
    2018-03-24 19:43:13
    曝光内容:我住在,凯旋大道,凯旋城小区37-2-1202,2014年买的房子,到现在不动产证,都没办下来,当时买房子时,开发商承诺180天,把产证给我们办下来,到现在至今都没有办,请求给予帮助!!!
    处理结果:您好,感谢您对房产在线的关注。首先,交房时,开发商是否出具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如果没备案,就无法办理房产证。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房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房地产开发条例中,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这里也得以看出开发公司是有义务帮业主办理这个房产证的。 如果是开发商故意拖延,建议联合其他业主一起催促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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